临江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临江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类型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备注 |
1 | 临江市水利局 | 临江市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常规计划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
2 | 临江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管理站 | 常规检查 | 水土保持日常检查 | 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生产建设单位 |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