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类型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备注 |
1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无 | 常规计划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定点医药机构及人员 | |
2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对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与放射诊疗监督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医疗机构 | |
3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4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 医疗机构 | |
5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医疗卫生监督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师法》 |
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 | |
6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临时计划 | 正常死亡医学证明管理情况检查 | 《临江市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涉密) | 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 | |
7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零售药店 | |
8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临时计划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加强卫生用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 超市、母婴店 | |
9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临时计划 |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 | 《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白山环领办【2025】5号 | 医疗机构 | |
10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临时计划 | 医疗卫生监督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医疗行为整治月的工作提示》 | 生活美容机构 | |
11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用人单位 | |
12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学校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学校、托幼机构 | |
13 | 临江市卫生健康 和医疗保障局 |
临江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
常规计划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