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江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中共临江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类型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备注 |
1 | 中共临江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民族宗教科 | 常规计划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商户的检查 |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依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有关证照后,需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