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搜索:
您所在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检查事项和依据>临江市委宣传部(临江市文 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涉企行政检查发布时间:2025-07-17责任编辑:张萍萍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序号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类型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备注
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旅行社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4月25 日通过)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李项实施监督检查:(-)经 首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首、执业 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 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导游、领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4月25 日通过)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享项实施监督检查:(-)经 首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 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 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旅游景区日常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4月25日通过)第七十九条:旅游经首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 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首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 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 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 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第-百零七条:旅游经首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星级饭店日常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4月25日通过)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 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首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 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 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首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 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百零七条:旅游经营 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1.《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2号,)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 责任险。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 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具 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
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10-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五条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危害广播电台、诒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许可证》涂改或者转让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利益关联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广电总局2009年7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设立维修网点应当具备必要的维修管理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者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检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7月6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30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二十条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二十条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四条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三)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违规从事电影制作及经营活动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6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发行违禁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未按规定张挂、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发行未经批准、伪造假冒或者非法进口的各类非法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违规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擅自兼营或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7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变更名称、法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8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演出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水量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9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1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2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3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4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5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6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7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8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09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10 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临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常规计划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