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类型 (临时计划、常规计划)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常规计划需写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临时计划须写明上级部署文件) | 检查对象 | 备注 |
1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常规计划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常规计划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工科 | 常规计划 | 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工科 | 常规计划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工科 | 常规计划 |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1月7日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安全监督站 | 常规计划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工科 | 常规计划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常规计划 | 对工程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9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常规计划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常规计划 | 对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工科 | 常规计划 | 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2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监站 | 常规计划 | 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3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管理处 | 常规计划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4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管理处 | 常规计划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5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常规计划 | 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6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常规计划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7 |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 常规计划 | 对商品房销售情况的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初审:张萍萍 复审:马岩 终审:侯家富